-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王殿明
28060、24702、564、1180,这是2020年2月6日最新的肺炎疫情数据。我想,很多人和我一样,每天起床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去查询这组数据,我们内心清楚这不是一组普通的数据,这一组数据的计量单位是人,就如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所言:我们必须记住,这些是人,不是数字。
对于传染病,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传染病传染性和危害性最高,包含两种即鼠疫和霍乱,故而对于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也最为严厉。
虽然17年前发生的非典型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鉴于17年前的非典型肺炎对我国造成的严重影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应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本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和17年前发生的非典型肺炎一样,均是由冠状病毒所导致并具有高传染性。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1号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面对爆发的疫情,目前除西藏地区外,其他各地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已启动了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随着一级响应机制的启动,各地陆续采取了包括关闭旅游景点、停止娱乐场所营业、停止线下教育培训机构开办、交通管制、对人员流动进行管控测温、对确诊和疑似患病人员进行隔离等多项应急举措。受延迟复工及交通管制影响,生产制造型企业无法及时生产、供货发生违约成为现实性风险。本文就疫情之下,生产制造型企业如何避免违约减小损失进行探讨。
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转,靠的是企业及个人之间的相互关联运作,其中一个环节的变动往往会给全局造成重大影响。
受疫情影响,在上海等地相继发布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后,北京市人民政府也在2020年1月31日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就除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复工时间要求,相比于上海市要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北京市的通知则温和许多开了方便之门:“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对于非必须提供现场类型的业企业来讲,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在家办公完成响应的工作,我想北京市并未强制性规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应该是考虑到改种情形,以尽可能的减少疫情对经济的影响。
对从事生产制造的企业而言,生产制造工作多需现场完成,要从多方面来考虑复工的风险。一是,企业如果贸然提前复工生产制造,一旦发生疫情传播将成为企业不能承受之重;二是,疫情之下,多地的长途客运停驶,生产制造企业的员工是否愿意或能否到岗也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以及员工到岗后能否正常安排工作和支付工资的问题;三是,企业即使生产完成,基于各地的交通管制现状,货物能否及时运输也成为现实问题。以上多重原因的结合,必然致使诸多生产制造型企业无法按照原定的生产计划来履行合同,而引发合同违约。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如期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并非企业方原因所导致,如果让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于企业而言显然不公平。对此我们认为,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降低因疫情产生违约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发生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的免除责任。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现行法律并未进行列举,在常见的合同中,通常会将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等作为不可抗力进行列举。得益于近年来医疗水平的进步,整个社会对于疫情所会导致的违约并无过多关注,极少会将传染病疫情列举为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
在合同中未将传染性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企业能否以本次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请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对此,我们认为,本次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本次疫情发生后政府层面已经采取的多项应急举措,已经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的造成不能克服的实质性的影响,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应属于不可抗力。应当根据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产生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受疫情影响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必须说明的是,将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如前文提到的非必须提供现场类型的业企业,如在线教育服务企业、互联网服务企业等,并不必然因本次疫情作为违约责任的免除事由,如确因本次疫情产生影响的,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是以减小损失。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知合同相对方,其目的让对方能够尽快的采取措施进行弥补以减轻损失。
就提供证明,因本次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工、交通管制、隔离等措施也是公知的,无需提供相应的证明。对于从事国际贸易或承包的企业,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经发布通知,如因本次疫情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义务的,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曾经,我们希望假期能够更长一点,这个春节,我们祈祷假期能够如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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