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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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缓的来源
死缓,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制度通过德治刑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实现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决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只杀引起群众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来,死缓也适用其他应判别处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二、死缓的内容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死缓的意义
(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
(2)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
(3)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
(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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