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举证倒置是什么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整理
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时候,就需要进行举证,那么劳动关系中的举证倒置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中的举证倒置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也做出了相同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此类证据材料是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的,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能得到的。如果双方纠纷涉及到这些材料,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如果拒绝提供,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则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的不公。
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
(一)证据距离
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比如说,一方主张另一方借款,主张借款方对借款事实的证据更接近一点。因为他拥有借据。所以主张借款的人应负举证责任。按照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所得出的责任配置结论与距证据距离的方法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所得出的结论却与证据理论相反。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根据上述原则所得出的结论。但是,衡之以证据距离理论,对特定的污染源是否会引起特定的损害后果,被诉称的加害人通常比提起诉讼的受害人要更加了解,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类似的案件还有专利侵权诉讼、建筑物责任诉讼、产品缺陷诉讼、共同危险诉讼、医疗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等等。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机率也大大减少。
(二)举证能力的强弱
举证能力是指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的作用,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造成不平等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就是举证能力的强弱。不同的当事人,其所具有的举证能力是不一样的,比如,单位的举证能力比个人要强一些,有专业知识者较之无专业知识者举证能力要大一些,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和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举证能力也不一样。鉴于此,最高法院的《证据解释》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可见,举证能力是法院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之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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