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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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甲方乙方成立合同后,这个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是没有提供担保,这时甲方具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同创律师团队为你整理了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
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4.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且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合同法68条之规定。
8.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先履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使权利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是对后履行当事人的保护,从而保障合同的履行、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我们一定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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