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整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以个人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两者的界限比较模糊,因此极易混淆。签了劳务合同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陈某有仓库管理的工作经验,2010年4月1日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签。合同内容相同,均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须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仓管工作守则,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今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劳务合同期满后,某有限公司不再与陈某续签。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法律分析:
为什么陈某与某有限公司每月签订劳务合同,仍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从案情可知陈某与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2010年4月1日开始,陈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仓库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工作内容是看管货物,并且陈某受到某有限公司仓管工作守则的约束,须服从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劳务费实质是劳动所得;再次,仓库货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经管管理的一部分,陈某为其看管货物就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北京法律顾问律师、海淀法律顾问律师,我们一定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2017-2024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7008795号-3
技术支持:尚古创新
全国热线:010-82600013
北京总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B座27层2705
济南分所:济南市历下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4号楼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