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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

2017-10-30 saige

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天鑫中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

 马雪峰

一、 案情介绍

201512月江苏天鑫因与中冶节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2015129日江苏宜兴法院裁定冻结中冶节能账户资金190万元。之后中冶节能提出对裁定申请复议及管辖权异议。经宜兴法院听证,最终确定宜兴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江苏天鑫撤诉。但是,截至江苏天鑫撤诉,中冶节能账户已经被冻结65日。对此,中冶节能提出对江苏天鑫的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之诉。

 

二、 中冶节能的诉求及法院的裁判

对此错误查封冻结造成中冶节能的损失在诉状中提出3项请求,按照冻结金额190万的10%19万是资金损失;中冶节能未处理此事花费律师费10万元;往返北京和宜兴之间的差旅费6000元;总共296000元。经法院审理,判决结果是:判决江苏天鑫赔偿中冶节能资金损失10977.77元(按照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差计算);律师费100000元;差旅费1184元;总共赔偿金额112161.77元。

 

三、 对民诉法105条的现实解读及案件的示范效应

民诉法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该法条规定非常笼统,没有明示赔偿范围,也没有具体操作细节。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本案对于明确此类诉讼案件,案由、索赔范围、法律适用等为我们提供了参考,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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