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祖宅遇上拆迁,安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小冯和小梁于2000年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住在小梁家里。2011年,小梁家碰上了拆迁,根据小梁的父亲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确认,小梁家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为290平米,安置人口为5人,被腾退人为小梁的父亲,共居人为小梁的母亲及小梁一家三口。根据《腾退改造方案》,本次的房屋腾退实行合法宅基地面积置换(即按原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楼房建筑面积),安置楼房建筑面积因被腾退人选择回迁安置楼房户型原因超出合法宅基地面积时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小梁家置换了四套房屋,总面积为300平米,同时开发商给予小梁家各项其他补助(提前搬家奖励、搬家补助费、支持工程建设奖等)共计103万元。
2013年,小冯同小梁离婚,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同时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而小梁认为安置房屋的取得是由祖宅置换而来的,同小冯无关,不同意分割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故小冯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冯称开发商在安置时考虑到了安置人口有五人,每人至少50平米,小梁则坚称拆迁是按宅基地面积不是按人口。最终法院判决小梁给小冯拆迁补偿款20万元,但驳回了小冯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诉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依据《腾退改造方案》,本次房屋腾退实行合法宅基地面积置换,故安置房屋的取得来源于祖宅,与被安置人口数无关。即4套共计300平米的安置房屋均是由290平米的祖宅按面积置换而来,而祖宅是与小冯无关的,安置房屋是小梁家家庭财产的转化,因此小冯无权分得安置房屋。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形,如若本案的《腾退改造方案》实行的是按照被安置人口数计算安置房屋面积,每人可得50平米,则本案中安置房屋就会与小冯产生关联,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安置房屋的取得利用了小冯的指标。在这一假设里,小冯将对安置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可以要求对安置房屋予以分割。
此外,虽然本案中安置房屋与小冯无关,但是相关的补助如提前搬家奖励费、支持工程建设奖的给付是因实际的被安置人配合拆迁而获得,搬家补助费也与实际被安置人有直接关系。而根据协议书,小冯属于被安置人,故上述补助与小冯有关,因此法院对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分配,最终分配给小冯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案件延伸
目前在实践中,安置房屋的置换标准有合法宅基地面积置换、按照被安置人口数置换以及人口与宅基地面积相结合的置换标准。在小两口离婚时,如若安置房屋是单纯依据宅基地面积置换的,且小两口并未对宅基地进行扩建、改建,即小两口如若没有对宅基地合法有效面积的增加做出过“贡献”,则安置房屋的取得就同小两口无关,一旦离婚,该安置房屋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法予以分割的。但反之在分配安置房屋时一但考虑到了人口因素,安置房屋中就包含了小两口的利益,此种情况下小两口在离婚时可以就安置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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