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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北京车辆指标被判无效,车牌指标款全部返还

2018-06-07 saige

买卖北京车辆指标被判无效,车牌指标款全部返还

王殿明律师

因购买小客车指标实际无法使用,李董某将杜某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返还车牌指标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情介绍:20178月李董某托朋友找到奚某,请求某为其寻找北京市小客车车牌指标。后某找到杜某山名下小客车车辆指标。同年108日,山与李董签署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载明:“2017109李董某购买杜某山背户指标一枚,金额97000元。首付57000元,待车辆上完牌照后付清全款。” 20171010日,李董某杜某山银行账户转账57000元。同年1015日,李董某通过微信分四次向杜某山支付款项共计40000元。后因车辆指标实际无法使用,李董某杜某山、奚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李董某杜某山签订的《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无效,杜某山返还97000元购车指标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董某杜某山签订的《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无效,杜某山返还97000元购车指标款。杜某山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驳回,维持原判。

王殿明律师意见:通过代理本案可以看出,李董某杜某山签订的《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在《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杜某山基于《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向李董某收取的97000元,应当向李董某返还,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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