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北京车辆指标被判无效,车牌指标款全部返还
王殿明律师
因购买小客车指标实际无法使用,李董某将杜某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返还车牌指标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情介绍:2017年8月李董某托朋友找到奚某,请求奚某为其寻找北京市小客车车牌指标。后奚某找到杜某山名下小客车车辆指标。同年10月8日,杜某山与李董某签署《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载明:“2017年10月9日李董某购买杜某山背户指标一枚,金额97000元。首付57000元,待车辆上完牌照后付清全款。” 2017年10月10日,李董某向杜某山银行账户转账57000元。同年10月15日,李董某通过微信分四次向杜某山支付款项共计40000元。后因车辆指标实际无法使用,李董某将杜某山、奚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李董某和杜某山签订的《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无效,杜某山返还97000元购车指标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董某和杜某山签订的《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无效,杜某山返还97000元购车指标款。杜某山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王殿明律师意见:通过代理本案可以看出,李董某和杜某山签订的《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在《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杜某山基于《北京市车辆牌照买卖指标协议》向李董某收取的97000元,应当向李董某返还,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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