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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婚姻能否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

2019-11-18 saige

 涉外、涉港澳台婚姻能否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

随着社会的不断开放和发展,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缔结婚姻的情形变得日益常见。然婚姻虽有甜蜜,但由于文化背景、生活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双方难以磨合的情况下有时离婚也成为一种不得以的选择。此时,出于便捷性的考量,我们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涉外、涉港澳台婚姻能否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呢?

一、协议离婚

就繁简程度而言,通过协议进行离婚是较为经济便利的选择,我国对此也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选择在内地进行协议离婚有一个前提条件——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也就是说,当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选择在内地协议离婚时,首先办理机构为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其次双方所应携带的材料有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内地居民应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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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虽便利,但是当双方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的,或者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就需要考虑通过法院来诉讼离婚,此时就会涉及到内地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1.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在内地诉讼离婚

此种情形可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当一方起诉离婚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在内地并没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而原告在内地具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之间在内地诉讼离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九规定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

由此可见,当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时,中国法院是有权管辖的,但是前提是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当双方均为外国人,在内地均没有经常居住地,且婚姻缔结地也非内地时,内地法院通常会拒绝管辖。

3.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在内地诉讼离婚及港澳居民间在内地诉讼离婚

在我国,涉及香港、澳门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故此种情形可以参考前述规定,即只要夫妻一方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内地法院就有权管辖。

三、涉外婚姻在内地起诉时需要注意什么?

在解决了涉外婚姻可否在内地起诉离婚后,我们还需要解决最后一个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问题,那就是我们起诉时该如何递交材料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在外国生成的材料如果要在内地使用,是需要经过一个公证认证程序的。具体来说在准备起诉材料时首先要在当地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然后送交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经过这两个程序后相关材料才可以在内地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当然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另有专门规定:

1. 来自香港和澳门的材料首先要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来自香港的材料需要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 来自台湾的材料则需要先委托台湾的律师在台湾进行公证,然后当内地的公证员核证完毕公正副本以后,该材料就可以在内地法院作为证据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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