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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买卖下的暴利与罪恶

2019-10-25 sgadmin

                                 《出生医学证明》买卖下的暴利与罪恶                                                                                     

  (原创)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王殿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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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四川射洪县和河北涿鹿县两家医院伪造、出售《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事件。


节目播出后当晚,射洪县公安局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并控制了涉案的5名相关人员。目前,涉事医院已经停业整顿,射洪县相关部门已经展开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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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前生今世


出生医学证明,即大家俗称的出生证,是每一位新诞生婴儿的“人生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的前身为《出生医学证明书》,为研究人口变化和便于对人口进行管理,原卫生部和公安部等部门在1992年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地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


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施行,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对新生儿需出具统一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取消了原出生医学证明书的称谓。


1995年11月6日,依据《母婴保健法》要求,原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此前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全部废止。


自此,《出生医学证明》的江湖名称和江湖地位得以确立。


作为一份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出生医学证明》除了用于办理户口登记,也是孩子入托入学和出国留学的重要证明,有着与身份证一样的重要地位。


出生医学证明如何被伪造


根据有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着严格管理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设专人分别进行管理。


为防范造假和更全面的统计信息,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5年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系统,不仅要记录新生儿的编号、出生时间、体重、出生地等相关信息,同时也需要记录出生医院、助产机构、接生人员、签发机构、签发人员等50多项相关信息。


在防伪方面,《出生医学证明》也是不断提升防伪手段,2019年1月1日已经启用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了包括黑白水印、光学水印、光变油墨、微缩文字等6项防伪技术。


能够看到,对于签发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部门已经预先设下多道措施进行严格管理。


这也就不难理解,许多父母看到报道中涉事医院轻易的伪造和出售《出生医学证明》,感叹自己当年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不易。


在如此严格的管理流程之下,涉事医院人员又是如何成功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


常言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之所以伪造成功,一方面是部分涉事医院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是部分涉事医院内部部门间共谋犯案,将伪造、出售《出生医学证明》做为牟利的手段,使得层层制约制度形同虚设。


涉事的四川县遂宁现代妇女儿童医院,即是医院负责人覃某和两位主治医师孙某、杨某以及助医邓某一起相互合作。买家通过QQ联系到线人宋某后,仅需支付3万余元和提供身份证号码、住址信息。宋某即与医院相关人员联系,由医院相关人员为买家办理虚假住院信息,获得住院编号并建立生育病历。其后一系列所需的接生医生签字、医院盖章手续,则由医院的相关人员分工合作完成。买主和婴儿无需亲自到场和住院的情况下,即能够顺利取得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


而河北省涿鹿县中医院的郭某,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更为令人吃惊。根据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需采取证章分离管理,设专人分别管理,而河北涿鹿县中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录入、证件及专用章全部由郭某实际管理。郭某首先通过在淘宝上购买伪造的医生签名章,制作虚假的买家分娩记录。其后,再利用其担任录入信息员的身份和管理专用章的便利,使得原本应有不同岗位不同人员审核、把关的环节完全成了摆设,其一个人即办理完成买家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


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所暴露的问题


通过射洪县和涿鹿县两家医院相关人员伪造、出售《出生医学证明》的事件,不难看出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关医院管理的漏洞,涉事医院及相关科室并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管理所存在的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手段。


另一方面,是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在面对整个医院内部分工合作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相关监督部门未能及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分析,使得犯罪份子有了可乘之机。


伪造《出生医学证明》所涉嫌的犯罪和违法行为


1. 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如前文所述,作为新生儿的“人生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伪造、买卖该证明属于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明罪,情节严重的,买卖双方均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作为一份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出生医学证明》除了用于办理户口登记,也是孩子入托入学和出国留学的重要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证件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3. 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深一步考虑,对于正常的家庭来讲,只要按照正常的流程,完全是能够顺利给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通过非法方式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买家,定然是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办理的,这一交易之下也必然隐藏着其他犯罪或违法行为。


首先就是使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拐卖儿童犯罪披上合法的外衣,将被拐卖的儿童以合法的形式登记在收买儿童的买家手中,而被拐卖的孩子和真正的父母就如断线的风筝,信息就此中断,也给警方侦办拐卖案件带来重重困难。


4. 非法收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对收养人有着严格的要求。在《焦点访谈》的记者报道中,提到了有人通过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非法收养。


《出生医学证明》绝不能买卖,国家应严厉打击此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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