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公婆抢孩子案看隔代探望权

从公婆抢孩子案看隔代探望权

从公婆抢孩子案看隔代探望权

作者:刘春梅律师团队张佳申律师

案情摘要:婚外情小俩口离婚 抢孙子公婆合谋 孩子爸坐视不管 法院判三人返还

关键词:隔代控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贾男,IT从业者,早年入行为程序设计,与吴女相识于工薪阶层,后创业成功,年少便挣得数千万身家,吴女又诞下一子,生活堪称圆满。奈何男人有钱就学坏,虽非铁律,但年少多金,蜂蝶趋之若鹜,终难免把持不住。情事暴露,贾男不思悔改,吴女痛不欲生,夫妻情断,遂协议离婚,一子由吴女抚养,贾男分配吴女财产千万有余。

贾男之父,不满孙儿由吴女抚养,亦不愤于贾男之财落入吴女之手。以吴女阻碍两老探望孙子为由,于幼稚园抢走孩子,藏匿于异地,不使母子相见。爱子被夺,吴女报警求助,警察以家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吴女束手无策,虽几次奔波于异地寻访,终无所获。只能冀前夫能与其父母周旋,使儿子早日返家,但前夫称抢孩子之事与他无关,要吴女满足二老条件,孩子自然可以归还。二老提出条件其一,保证二老探视权利,其二、吴女支付一千万元至孩子爷爷账户,由爷爷替孙子管理、支配,吴女不得干涉。满足上述条件,孩子可以归还,若不满足,母子休想再见。吴女忍无可忍,诉至法院,将贾男及其父母三人共同列为被告,要求返还孩子。

诉讼中,贾男父母对抢孩子事实予以认可,贾男坚称此事于己无关,完全系其父母二人行为,不应列贾男为被告,吴女提供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贾男参与了抢孩子。法官审理后认为,贾男虽称未参与抢子,但其身为孩子父亲,在知道其父母的行为后,未积极与其父母沟通将孩子返还约定的监护人,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也是对吴女监护权的侵犯,遂判决三人共同返还孩子给吴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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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系因祖父母探视孙儿受阻而引发,祖父母辈是否应被赋予探望权即隔代探望权问题,常被法律界探讨,更于民法典草案二审稿中明确祖父母辈探望权利,但因意见未能统一,草案三审稿中予以删除。隔代控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于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祖孙之情,血浓于水,儿孙承欢膝下亦是尽孝之道。当今大多工薪家庭中,祖父母辈在孩子抚养上亦倾注大量心血。故支持者认为祖父母辈探望权未能法定,实属违背传统道德伦理、不利于老年人利益保护等等。而反对者则认为,做此规定使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大,易生社会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及其直接抚养人的正常生活。

笔者以为,以法律规定祖父母辈探望权,实属不必。盖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遵循道德传统、增进祖孙感情交流,使彼此得到心灵慰藉固然重要,但无需以法律形式加以约束,否则与目前的社会生活也很难相溶。现代社会节奏快速,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仅要努力忙于生计、孩子的教育也丝毫不敢懈怠,我们当然不提倡对孩子的过度教育,但社会大环境使然,疲于奔命变成当下大部分离婚单亲人士的真实写照。倘若祖父母辈再来依法主张探望权,岂非忙中添乱,干扰正常生活。另,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案件是法院执行案件中非常头疼的问题,每次强制执行时在法官、法警的注视下探望,不知孩子幼小心灵是何感受。父母的探望权已是执行难题,若真赋予祖父母辈探望权,恐怕法院又徒增巨量执行难的案件。

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应当看到只要离婚双方未撕破脸面,以现代年轻人开放态度,大多也并不阻止祖父母辈的探望。那么,如果出现阻止祖父母探望的情况,是否就无法应对呢。其实不然,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完全可以在其子女探视孩子时与其共同探望。

综上,在法律上明确隔代探望权确无必要。笔者呼吁,离婚双方要理性对待祖父母的探望,使孩子在更多关爱中成长。祖父母方也要充公体谅年轻人的不易,合理适度进行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