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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选择判决还是调解?哪个更好?

2018-09-12 saige

离婚案件选择判决还是调解?哪个更好?

王秋霞律师

近日,刚刚结案一个离婚纠纷案件,从接案到结案只用了4天,这个速度在历史中堪称神速了。

打官司对每个当事人而言,或多或少都会背负着心理压力,离婚案件更是如此。曾经的情意浓浓,如今的针锋相对,财产保卫战,儿女争夺战,甚至会衍生更多的第三人债务纠纷、公司纠纷、甚至是刑事案件等等,战争结束长则三五年,短则三五月。接案之初,我都会第一时间告诉当事人这些,一是为了让他(她)知道任何权利的维护,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要有正确的心理态度,以备能够长期并肩作战;二是让他衡量时间成本,适当的时候作出让步,不失是明智之选。但选择判决还是调解,最终的决定因素在于什么呢?

一、基本案情

高某某与杨某某结婚至今两年,婚前小矛盾不断,婚后因为购买房屋之事,产生经济矛盾,无法协商一致,还因此大打出手,导致感情跌入冰点。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婚后所购买房屋的70%份额。当庭杨某某增加诉讼请求,提出高某某还有一套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在婚内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并提出高某某还有一家公司,其收入巨大,也应当依法分割。原告临时增加诉讼请求,法院示明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作为高某某的代理人,明白其想要尽快解决纠纷的急切心理,我方决定放弃答辩期,继续开庭(关键是律师要对此类案件身经百战,应对自如)。

海淀律师事务所.jpg

二、法院审理情况

被告当庭答辩,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为应对原告增加的诉求,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提出原告名下也有一套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主张分割该套房产在婚内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原本是一套房产的争议,庭审中又增加了两套房产,案情的复杂程度远远大于诉状上所说的事实。且双方对新增的诉求,都没办法当庭提交相关证据,甚至还需要法院调取证据,眼看法官无奈只能中止审理了。如果等待所有的证据收集完毕,再次开庭,至少要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庭审次数也会增加。因此,我建议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即婚后房产进行调解,并示明双方名下都有贷款购买的婚前财产,建议双方都放弃主张。且我方婚前房屋购买时间较短,而对方购买时间较长,对方的房屋增值比例更高。如果放弃对原告而言并没有吃亏。

第一轮调解,达成原告放弃对被告婚前房屋的权利,我方也不再主张原告的婚前房产。

第二轮调解:对婚后房产的归属,达成一致,所有权归我方,但补偿金额我方认为过高。

第三轮调解:我方提出婚后购房有共同债务,且提供了详尽证据及双方婚后的收入状况,将庭前准备好的详细的计算公式方法、数额及依据呈现给法官及对方,在强大的证据及明晰的数字支撑下,原告的期望值在不断的接近我方给出的金额。

第四轮调解:我方提出答应3个月内履行完毕,原告考虑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成本,最终按照我方给出的金额,双方达成了一致。

三、律师分析

调解与判决的差异,结果的效力是一致的。判决需要严格的证据标准,严格的程序、严格的法律依据。调解则前提是要自愿,对证据不再一一质证,程序可以随时启动,不违法为原则。

调解对法院而言,大大缩短了法官的审案时间,节约了司法成本。对当事人而言,缩短了打官司的过程,也就降低了心理压力,使其尽快走出失败婚姻的阴影,步入正常的生活轨迹。对律师而言,增加了办案率,减少工作量的同时,也及时促进了案件的解决。

但调解成功的关键绝不是一味的让步,而是有备而来,是实力较量后的相对公平的结果。可见调解成功的背后依然少不了律师对法律法理的正确理解与运用、对证据细致入微的分析与汇总,对法官与当事人心理的巧妙把握。可见,是选择调解还是判决,很多时候不是当事人主观意愿能决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官的权利,但有选择律师的权利,调词架讼之人绝非明智之选。

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法庭上的调解也正是在法律框架内,并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协调问题的方式,与传统儒家的无讼思想异曲同工,帮助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正是律师执业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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